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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關稅捐事務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蔡進田林文舟陳國成
  • 法定代理人
    甲○○、凌忠嫄

  • 原告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735號原   告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735 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4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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