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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929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姜素娥劉介中陳心弘

原告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3日以「美斯女寶湯」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中藥、西藥、藥用酒、調經劑、減肥藥、洗浴藥劑、檢驗試劑、醫療用中草藥製成之浴包、礦物質營養補充品、纖維減肥粉、動植物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及中草藥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註冊為第0000000 號商標。嗣廣平企業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以96年11月15日中台評字第950383號商標評定書為「註冊第0000000 號『美斯女寶湯』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廣平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廣平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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