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00016號
- 聲請人
- 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乙○○相 對 人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丙○○(縣長)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 項固有明文,然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社會一般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且聲請人就「損害確係難以回復」之事實,應負釋明責任,否則即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衛署中藥廣字第0960200012號函所核准事項製作廣告內容,廣告中「‧‧‧所以吃這一陣子就會勇的像龍,猛的像虎‧‧‧」等語係深化本土意識之語氣,而讓消費者容易了解該產品百善御用丸「可補氣寧神、養血補血,身體虛弱,腰酸背痛者皆可服用」,尚不宜據以判定廣告誇大不實。且該產品銷售至今,未有消費者怨訴案件、不良反應或致有損害,該廣告並無離譜誇大事實,欺騙消費者。聲請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規定聲請相對人96年8 月13日北府衛藥字第0960072223號處分,於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經核相對人以96年8 月13日北府衛藥字第0960072223號處分書裁處聲請人罰鍰20萬元,係屬財產上之執行,縱不予停止執行,於一般社會通念上,將來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之;亦即就系爭處分之執行,並無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困難之情形。此外聲請人復未能具體陳明系爭處分之執行將使其遭受何種難於回復原狀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前段所定之要件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