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141號
- 再審原告
-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0年9 月24日90年度判字第170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前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060號裁定移送本院。
二、查原判決係由再審原告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終結者。本院未曾就該案審判,也無不同審級之行政法院參與判決。再審原告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無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2 、3 項之適用,仍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專屬管轄權,自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