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59號
- 抗告人
- 王漣君
上列抗告人因甲○○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任用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4 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59 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 因該案尚未確定,應認係提起抗告)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顯有誤載之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抗告人「王璉君」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漣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裁定有顯然錯誤之更正,應類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名字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