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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59號

任用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林樹埔

抗告人
王漣君

上列抗告人因甲○○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任用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4 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59 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 因該案尚未確定,應認係提起抗告)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顯有誤載之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抗告人「王璉君」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漣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裁定有顯然錯誤之更正,應類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名字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5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