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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70號

居留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樹埔林玫君蕭忠仁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7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7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居留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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