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甲○○(原名:蔡秉和)
- 即再審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7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9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免徵上訴裁判費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聲請本件免徵上訴裁判費,依法無據,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