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92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上訴人
甲○○(原名:蔡秉和)
即再審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7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9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免徵上訴裁判費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聲請本件免徵上訴裁判費,依法無據,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9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