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間因有關神明會事務事件,聲
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8日97年度裁字第4165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有關神明會事務事件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8日97年度裁字第4165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確定裁定均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對上開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行判決,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