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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0號

有關神明會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蔡紹良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間因有關神明會事務事件,聲

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8日97年度裁字第4165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有關神明會事務事件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8日97年度裁字第4165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確定裁定均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對上開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行判決,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20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神明會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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