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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1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再審原告
漢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 晨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95年度訴字第914 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9 月25日97年度判字第87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項第1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10月5 日95年度訴字第914 號判決認為無理由諭知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9 月25日97年度判字第870 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兩判決均告確定。再審原告以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起訴,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部分,另行裁定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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