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18號
- 再審原告
- 漢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 晨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天成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95年度訴字第914 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9 月25日97年度判字第87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項第1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10月5 日95年度訴字第914 號判決認為無理由諭知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9 月25日97年度判字第870 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兩判決均告確定。再審原告以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起訴,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部分,另行裁定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