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外交部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
年7 月17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22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
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之3 第1 項「再審之訴,按起訴
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 項及前條第1 項規定徵收裁判費」、
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
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
公佈,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
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