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52號
- 聲請人
- 甲○○
乙○○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等人間因退休給與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5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前因退休給與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564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本院97年度再字第44號);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56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部分,最高行政法院則未予審理。且原裁定駁回聲請,理由難令人折服,所適用之法規確有錯誤,並非聲請人之法律見解歧異,因對之聲請再審,請求予以廢棄。
二、查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適用法規錯誤為理由,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其同時陳述最高行政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之再審未予審理漏未裁判部分,應併由最高行政法院處理。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部分之理由,影印併入本院前一再審案(97年度再字第44號)參酌,附予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