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8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退休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2年4 月24日92年度裁字第49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24日以92年度裁字第498 號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諭知駁回。聲請人現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4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上訴,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本件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對本院判決再審部分,另行裁定駁回,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