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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86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進田林育如李玉卿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退休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2年4 月24日92年度裁字第49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24日以92年度裁字第498 號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諭知駁回。聲請人現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4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上訴,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本件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對本院判決再審部分,另行裁定駁回,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0008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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