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31號原 告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補徵營業稅及裁罰各新台幣(下同) 15,849元、47,500元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補稅及罰鍰金額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準用通常程序之規定。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