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86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勞工保險局給付新台幣(下同)19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7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11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逾期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金額不逾20 萬 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