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524號
- 原告
- 世益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20日院臺訴字第09700852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是不服訴願決定駁回訴願而起訴,未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即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之。參照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3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甚明。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遭原處分機關內政部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0萬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以原處分機關內政部為被告,而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被告。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524 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依照前開規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罰鍰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