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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742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程怡怡

原告
子創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代表人
張邦熙(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8年7 月14日下午3 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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