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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75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蔡進田

原告
東大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9 月26日勞訴字第09700218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經被告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 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罰鍰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蔡進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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