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76號
- 抗告人
- 成修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4 月11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0007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簡字第0007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4 月11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0007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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