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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791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蕭忠仁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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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0079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79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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