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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098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8 日以「OC-CON」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電阻、電容器」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同條項第13款規定,以96年11月12日中台異字第95028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OC-CON』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3 月6 日經訴字第097061029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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