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149號原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東揚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5 月7 日以「複合板材之組成」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754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原告於96年3 月23日舉發答辯階段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6年11月7 日以(96)智專三(三)06001 字第096206244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3 月13日經訴字第097061034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