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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149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5 月7 日以「複合板材之組成」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754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原告於96年3 月23日舉發答辯階段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6年11月7 日以(96)智專三(三)06001 字第096206244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3 月13日經訴字第097061034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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