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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219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進田林育如闕銘富

原告
國立臺北大學
代表人
甲○○
被告
教育部
代表人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97年3 月24日台訴字第097002866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以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益,始得提起。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若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雖訴願決定亦屬行政處分之一種,然而原處分機關非基於人民之地位而受決定,且原處分機關作成原處分,本受訴願決定機關之業務監督,在業務監督範圍內,具有上下之服從關係,對於訴願決定之撤銷原處分,應服從其業務監督,自無從對外表示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若竟提起撤銷訴訟,不備撤銷訴訟之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訴外人林群雄為原告所屬研究發展處副研究員,前申請升等研究員,經原告之代表人批示如人事室意見即俟另案轉任副教授案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後辦理。訴外人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原告為訴願答辯後,被告以97年3 月24日台訴字第0970028662號訴願決定,命原告應於2 個月內就訴外人升等研究員案為具體處置。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訴願決定,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21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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