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31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漢宇企業社葛健一前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7日以「汽車用避光墊之活性碳過濾網結構」(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申請案,旋即申請更正申請人為葛健一,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間因他人對之提起異議,乃於92年11月24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案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確定後,發給新型第226386號專利證書,並申准將專利權讓與原告。嗣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系爭案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11月26日以(96)智專三㈢05056 字第09620658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潛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