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322號原 告 浥極幫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住同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1 月25日以「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下稱系爭案)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後,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04853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系爭案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旋於95年3 月1 日提出系爭案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該更正內容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准予更正,並依更正後之內容審查舉發案,於96年9 月10日以(96)智專三㈢05018 字第096205174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經訴字第0970610438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