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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5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鄭小康陳秀媖周玫芳

上訴人
洲際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2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2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周 玫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淑 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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