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5號
- 上訴人
- 洲際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徐豐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2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2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