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3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8年04月23日以「蒸汽產生機之控制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5652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09月22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即83年01月21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乃於96年05月31日以(96)智專三㈢05053 字第09620303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