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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林樹埔林玫君蕭忠仁

  • 原告
    姚三焜即佑全企業社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   告 姚三焜即佑全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97年12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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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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