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 告 姚三焜即佑全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97年12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