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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81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莉莉陳心弘畢乃俊

原告
慶晉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林菊芳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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