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81號
- 原告
- 慶晉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林菊芳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