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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0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碧芳周玫芳程怡怡

上訴人
安欣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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