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3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許銘能(局長)住同上
- 被告
- 行政院衛生署
- 代表人
- 乙○○署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7年4 月8 日衛署訴字第097160005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提起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之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7 條及12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若原告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合法者,則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即失附麗,該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即成為獨立之請求,惟其請求民事賠償部分,即應裁定移送於普通法院民事庭。
二、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間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7年4 月8 日衛署訴字第0971600054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並附帶請求本件民事賠償。其主張如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民法,行政法和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規,請求判決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上揭非法行政行為所生之損失。
⑴請求判決被告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應依法賠償原告下列損失:
①原告與一生診所因上揭違憲違法行政程序應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來函要求說明網頁登載內容,原告與一生診所委任「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諮詢草擬「行政說明函」一份所生「行政說明諮詢顧問費」每次新台幣貳萬元整;
②原告與一生診所因上揭違憲違法行政程序應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來函處分,原告與一生診所委任「醫立赦管理顧間有限公司」諮詢草擬「行政訴願書」一份所生「行政訴願諮詢顧問費」每次新台幣貳萬元整;
③原告與一生診所因台北縣政府衛生局與其所屬行使公權力之違法失格人員依據違憲違法之行政法令進行上揭非法行政程序與行政行為,更在執行職務有嚴重偏頗,使原告與一生診所遭多次違法違憲之行政程序騷擾且嚴重侵害原告與一生診所基本人權與營業權益,原告與一生診所不勝其擾,依法請求以下賠償:A.每次違憲違法來函致原告告額外所生行政管理費用新台幣貳萬元整,三次共計新台幣陸萬元整;B.每次違憲違法來函致原告額外所生法務管理費用新台幣參萬元整,三次共計新台幣玖萬元整;C.每次違憲違法來函致原告額外所生精神侵害損失賠償新台幣伍萬元正,三次共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D.每次違憲違法來函所致原告醫療專業名譽受損侵害請求損失賠償新台幣拾萬元整,三次共計新台幣參拾萬元整;E.本件行政訴願額外所生法務管理費用(含法律諮詢、法務行政、訴狀撰寫費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F.本件行政訴願額外所生損害(含原告出庭所受精神、時間與費用之損失)新台幣陸拾萬元整。G.原告網頁所登載之合法營業資訊因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上揭非法行政程序與行政行為被迫移除,致使原告在額外另行申請行政訴願和訴訟之前,無法確認原本網頁登載合法營業資訊之正當性,以致原告無端喪失合法提供資訊給客戶之基本榷利,被告已違反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應依法負擔以下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與一生診所附設醫學美容中心客戶來院諮詢治療人數每月減少約30人次,致營業額度下降,營業成本與費用增加損失,請求台北縣政府衛生局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起,依法賠償原告每日損失新台幣壹萬元整。
⑵請求判決被告衛生署應依法賠償原告下列損失:
①原告與一生診所因上揭違憲違法行政程序遭衛生署違憲違法駁回訴願,原告與一生診所委任「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諮詢草擬「行政訴訟起訴狀」一份所生「行政訴訟諮詢顧問費」每次新台幣貳萬元整;
②本件行政訴訟額外所生法務費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含法律諮詢、法務行政、訴狀撰寫費用);
③本件行政訴訟額外所生損害新台幣陸拾萬元整(含原告出庭所受精神、時間與費用之損失) 。
三、因本件原告所提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均不合法,業經本院97年訴字第153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合併請求之損害賠償部分,失其附麗,另成為獨立之請求,而該請求,本院無審判權,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轉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