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605號
- 原告
- 金巨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中仁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5年3 月26日以「立式廚用水龍頭」(下稱系爭案)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2446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案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12月17日以(96)智專三㈠02054 字第096206947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