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62號
- 原告
- 臺中縣東勢鎮農會
- 代表人
- 甲○○(理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廖正多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施顏祥(部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97年7 月1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2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附圖漏附部分,應更正為「97年訴字第162 號附圖」(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原本有附圖,正本漏將附圖附上),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