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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62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慧娟畢乃俊陳心弘

原告
臺中縣東勢鎮農會
代表人
甲○○(理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97年7 月1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2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附圖漏附部分,應更正為「97年訴字第162 號附圖」(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原本有附圖,正本漏將附圖附上),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16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