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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4號

關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樹埔林玫君蕭忠仁

上訴人
昱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呂財益(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關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8年1 月8 日提起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經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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