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4號
- 上訴人
- 昱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忠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呂財益(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關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8年1 月8 日提起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經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