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99號
- 原告
- 揚大資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娛樂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1699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娛樂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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