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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99號

娛樂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徐瑞晃陳金圍蕭惠芳

原告
揚大資訊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娛樂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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