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45號
- 原告
- 興航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清算人)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下同)97年5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61302551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97年5 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61302552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97年5 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61302553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於97年7 月16日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代表人為吳國赫,惟原告業已解散,並由甲○○聲報於96年1 月10日就任為原告之清算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2 月13日准予備查在案,目前尚未清算完結。是原告未由合法之代表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4 款之欠缺。茲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其起訴時合法之代表人,並提出證明之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