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46號
- 原告
-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卓聖圍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輔助參加人
- 桃園縣政府水務處
- 代表人
- 丁○○(處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所載「97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99年1月14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