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9號
- 原告
-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所得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 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7002140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起訴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代表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1859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1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