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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2024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林樹埔

原告
佳智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院臺訴字第097008603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起訴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公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2024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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