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4號
- 上訴人
- 中茂藝術陶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12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2034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