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2034號
- 上訴人
- 中茂藝術陶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忠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020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3 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