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203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碧芳蕭惠芳周玫芳

上訴人
中茂藝術陶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忠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020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3 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