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58號
- 上訴人
-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97年度訴字第20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58號判決係於民國98年1 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因上訴人設於臺北巿,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故算至98年1 月30日(星期五)即已屆滿,因末日逢春節休息日,故延至同年2 月2 日(星期一)(98年1 月24日至31日為春節連續假日)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8年2 月3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且無法補正,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