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5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徐瑞晃陳金圍蕭惠芳

原告
福川農林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抗告人)
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16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