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34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
- 被上訴人
- 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4 月1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