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淞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3 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226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3 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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