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淞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97年度訴字第22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