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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63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周玫芳

上訴人
即原告
淞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97年度訴字第22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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