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64號
- 上訴人
- 登鑫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