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3號上 訴 人 佳智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1 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2283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