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3號上 訴 人 佳智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22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