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7號
- 原告
- 柏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3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8年4 月21日下午3 時2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231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3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8年4 月21日下午3 時2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