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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楊莉莉畢乃俊陳心弘

原告
柏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3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8年4 月21日下午3 時2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3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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